本报讯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王某轮等24名被告人获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42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王某轮为了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注册成立环保科技公司,分别聘请其余被告人作为公司法人、股东及管理人员。环保公司成立后,通过制作固体废弃物处置虚假资质等方式,在未做好硬底化、防渗漏和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先后以公司名义与肇庆、惠州等地的多家公司进行合作,收取上述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费后,伙同他人通过被告单位英德市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将固体废弃物运至英德市境内进行非法倾倒。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王某轮共组织涉案被告人长时间从外地运输近6万吨固体废弃物倾倒在英德市境内,并肆意非法倾倒、填埋,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轮等24人及其被告单位英德市长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及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涉案被告及被告单位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属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环境被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25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污染环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24名被告人获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主犯王某轮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从犯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英德市长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已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5万元及其他后续退缴及追缴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轮等24人及被告单位英德市长运公司被判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422万余元。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青)
来源:珠江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