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于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深圳名录》,重点管理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最高罚100万元。
据悉,按《深圳名录》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深圳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深圳名录》规定,自6月1日起,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对照《深圳名录》的管理类别,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窦延文)
来源:珠江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