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明确适用范围、审批程序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着力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该规程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该《规程》适用于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建设项目(以下均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规定的方式办理。
《规程》明确,在审批程序方面,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作出处理,不属于规程适用范围的不按规程规定予以受理。省生态环境厅作出批准决定前,通过其网站公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通过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不经技术评估、审查,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原则上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省生态环境厅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王国智)
来源:珠江环境报